第十章 二审的法庭判决和绪方纯子的来信??代文库版后记(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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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二审的法庭判决和绪方纯子的来信——代文库版后记

敬启

又到了菊花飘香的时节。小仓一别之后,已有两年……您还好吗?

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的关照。我犹豫了很久,不知道该不该给您写信,但还是下定决心拿起了笔。无论如何,我必须向您表达我的感谢。您为我所做的一切,实在难以用一个谢字来表达。我知道这可能会给您带来困扰,但仅此一次,请您原谅我的任性。

首先,我想为我向××先生索要您联系方式的这种自私行为道歉。我没有考虑到给丰田先生带来的不便。请您原谅。

平成十九年(二〇〇七)十月底,在本书单行本出版的两年后,我收到了北九州连环监禁杀人案被告绪方纯子的来信。

一个月前,也就是平成十九年(二〇〇七)九月二十六日,福冈高等法院对松永太和绪方纯子作出了二审判决。判决后,绪方纯子被允许从拘留所寄信。于是,她给我寄来了一封感谢信。

在讲述纯子的来信之前,我想先就二审内容做一个说明。

一审判决之后,两名被告的律师团集体辞职。可能是律师团对每周一次的长时间审议和案件内容的复杂性感到疲倦了。政府指定了新的辩护律师,组成了两名被告的律师团。

在上诉主旨书中,松永方和一审时一样,认为“被告松永是无罪的,因为他既没有下达指示杀人,也没有实施杀人”。但是,纯子方与一审有了巨大的变化。纯子方也主张无罪,理由是“被告绪方由于受到被告松永的暴力虐待而丧失了判断力,并被当作实施犯罪的工具”。

显然,纯子的律师团想要将是否具备责任能力作为争议点。正如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那样——“精神失常者的行为不受惩罚”。如果要对已经供认犯罪的被告作出无罪宣告,则必须经由法官认定为“精神失常”,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无责任能力”。纯子的律师团采取了非常强势的方针,试图证明纯子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是“精神失常”的。

我旁听了一审的大部分审判。依我看来,纯子方的无罪主张似乎有些草率,但我也觉得“作为法庭上的战术或许是上策”。这种主张必然会促使法庭“查明暴力所造成的心理影响”。在一审中几乎被忽视的案件的这一核心部分,这次终于会得到审议。

结果就是,即使精神失常不被认可,但如果能认定纯子判断力显著下降的话,就可能成为减刑的理由,从而避免死刑。我猜想,这可能就是纯子律师团的真正目的。

据当地报纸报道,纯子本人仍然做好了接受极刑的准备,但她一心想要弄明白,“包括自己在内的绪方家的人为什么会服从松永并实施残忍的犯罪,我希望能彻底查明其中原因,也希望能明确认定暴力所带来的影响和结构性控制”,因此同意了辩护律师的上诉。对于准备接受极刑的纯子来说,她或许认为自己的最后使命是在二审法庭上作证,澄清案件的核心部分。

平成十九年(二〇〇七)一月,二审终于开始了。但是,我没能旁听二审的全部九次庭审,因为那年我罹患了突发性耳聋,健康状况不允许我从东京乘飞机去福冈,而且我还在为一家杂志写一本连载的名人传记。我别无选择,只能试图从报纸上收集关于审议内容的消息。但是,即使九州版的报纸上,也没有刊登任何关于二审的文章。我听说,记者席上空空荡荡。

不管多么有名的案子,二审的报道通常都要比一审的报道少得多。而且,我从新闻记者那里听说,北九州连环监禁杀人事件之所以很难得到报道,原因有二。第一个原因是内容太过残酷,以至于表达起来极其困难。例如,一位费尽心血进行报道并在报纸上连载这一案件的记者说,他收到了一位读者的投诉:“不要让我们一大早就读到让人心情变差的新闻!”第二个原因,是死者家属不采取行动。在诸如奥姆真理教事件、池田儿童杀人伤人事件、光市母子杀人事件等在全国广为人知的著名事件中,受害者家属会出现在媒体上,控诉对加害者的憎恶和判决的不正当性,而成为新闻。相反,北九州连环监禁杀人事件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家人之间互相残杀,受害者家属较少,即使是有亲缘关系的人也都保持着沉默,因此无法成为报道的对象。

我也是新闻界的人,非常能理解这种状况,但我希望当地媒体能够意识到,全国各地都有很多人在关心着二审的动向。

例如,在互联网论坛网站“第二频道”上,专门讨论这一案件的帖子纷纷涌现。人们根据从本书和报纸文章中获得的消息,非常积极地写下自己的意见,并展开了严肃的讨论。在个人博客上表达的意见也非常多。阅读这些帖子,则会发现很多人对“绪方纯子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持对立意见的人数,各占一半。由此可见,它已经成为了二审的实质性争议点,而且充分说明存在全国性的新闻价值。

在二审判决的第二年,我作了迟到的采访——去了福冈,采访二审审判的情况。从持续旁听二审审判的甲木京子和石本宗子那里,详细了解到了纯子方的询问情况,重新了解到了和一审存在明显差异的地方。

甲木和石本是福冈县女性团体“NO!SH”的成员。“NO!SH”是一个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支持的团体,在一审中就开始支持纯子。他们一边和律师团合作,一边寻找负责纯子心理鉴定的精神科医生,并向法院提交请求对纯子减刑的请愿书,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据二人所说,“DV”这个词在一审中甚至没有被纯子的律师团使用,但在二审一开始就被频繁地使用。纯子的律师为了揭示DV的真实情况,让纯子从交往之后松永的暴力行为开始,展开详细的讲述。纯子在幼儿园工作时曾试图自杀,她的律师特别强调了那段时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甲木女士指出:“结果甚至连性暴力的实际情况也被揭示出来了。在一审中,绪方并没有提到她所遭受的暴力。在二审中,作为首席辩护律师的女律师成功引导了绪方,证明了松永除了对纯子施加身体和心理上的暴力之外,也实施了极其严重的性暴力。”

据说,这名女性首席辩护律师将松永拍摄的纯子被凌辱的照片拿到了法庭上,让纯子一边看着,一边详细说明。换作是男性律师的话,纯子一定会犹豫不决。这些照片是在现场查证中被没收的,但在一审中,辩护律师和检察官都没有提及。

顺便说一下,除了性暴力之外,还有很多最新披露的DV的实情。比如纯子的声音相当沙哑,我之前以为是天生的。但在二审中,纯子首次表明:“松永多次空手道手刀击打我的喉咙,导致我的声带溃烂。”

纯子坚称:“我和松永的关系被叫做‘事实婚姻关系’,这让我感到很不舒服。我自己从来没有过这样的认识。我认为,从一开始我和他之间就只是上下级关系。”

此外,二审的事态发展有一个值得一提的地方——法官们仔细听取了纯子的心理鉴定结果。在一审中,这些结果从未得到过重视。在一审过程中对纯子进行心理鉴定的筑波大学研究生院教授、精神科医生中谷阳二,得以在二审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关于中谷阳二的鉴定书已在第八章提到)。

对于纯子的律师团来说,询问鉴定医生一定是二审中的最关键时刻。因为鉴定医生的证词可以作为判断纯子有无责任能力的有力证据。

中谷先生的证词究竟是什么内容呢?甲木女士根据旁听笔记作出如下说明:

“根据中谷先生的证词,由于长期遭到虐待,被告绪方出现了‘人格上的变化’和‘解离症’。中谷指出,解离症表现为情绪麻木,‘没有现实感’‘没有记忆’,一旦变成那种状态,就会采纳施虐者的价值观。”

在描述了纯子的症状之后,中谷阐述了自己对纯子关于责任能力的意见。这里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当法官询问纯子的责任能力时,中谷用“不适用于此案”的措辞否定了她的责任能力。对于一审中将纯子的责任能力等同于松永的判决,中谷批判说:“本案的本质并非如此。”

鉴定医生的这些证词,应该对法官“心证” 产生很大影响。法官随后还允许受害者援助专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听取了关于受害者心理状况的解释。

那时站在证人席上的是石本宗子。她作为民间支援小组、公共机构的咨询人士,长期参与受害者援助工作。她根据自己的经验,作出如下证词:

“我是从DV究竟是什么这一初步的事实谈起的。我特别想说的是,‘恰恰是无力逃脱,才是家庭暴力的最大特征’。和我接触过的许许多多受害者一样,被彻底孤立的绪方未能摆脱松永的掌控,这绝不是什么特殊的案例。”

当法官询问她“是否也有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的案例”时,石本进一步说明了受害者杀害加害者的案例,以及根据加害者的指示而虐待或杀害第三方的案例。

在法官进一步强化其心证的过程中,石本的这些证词应该也起到了很大作用。据我推测,法官在批准了纯子律师团关于石本出庭作证申请的那一刻,基本上就已经决定了对纯子减刑。否则,传唤受害者支援专家出庭的这种“特例”是很难得到批准的。

世上有许多DV受害者变成加害者的案子。但是,据我所知,从没有见过或听过让此类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例如,曾有受害者在逃到庇护所之后,又返回丈夫身边,却又立刻杀了丈夫。当时负责管理庇护所的DV受害者援助专家作为证人出席了审判。但是,案件当时的DV受害者援助专家并非作为被告人的相关方站在证人席上的。因此,从对DV的初步说明开始,到呼吁对被告人酌情处理,这样的审判难道不是前所未有的吗?我们只能认为二审的法官意在揭示DV带来的深刻影响,并尽可能想在判决中反映出来。

在采访这次审判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一种强烈的印象:法庭下达同意纯子减刑的判决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法院裁定,“(这一系列案件是)在松永的主谋下,通过诱导性言辞将受害者拉拢到一起,让他们互相监视告密,互相对立,从而再三实施的”。与一审判决一样,法庭认定松永是案件的主谋。而且,关于纯子所起的作用,和一审判决一样,认定为松永的共同正犯:“察觉到松永的意图后采取行动,并在不断重复的过程中,主动参与了犯罪活动,在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至于最大的争议点——纯子的责任能力,因为纯子向松永提议要把小彩和优贵托付给亲戚,由此认定纯子“对是非的判断能力并没有问题”,否定了纯子律师团所提出的“精神失常”的说法。

但另一方面,关于纯子在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二审判决中指出“受到了松永通电等家庭暴力的强烈影响”“被迫参与了违背本意的杀人行为和尸体肢解作业,多年来作为被告松永的手下,被迫从事肮脏的行为”“出于强烈的恐惧,顺从了松永的指示”,等等,并认定了纯子判断能力下降,“不能否定正常判断力在某种程度上有所下降的可能性”,且进一步指出“可以看出,她在被捕后,能在自己的记忆范围内,毫无隐瞒地坦白事实,帮助查明案情,并在真诚的反思中恢复了人性”“其情况与被告松永迥然不同”。事实上,对纯子的减刑给出了多种原因。

最后,法庭得出结论:“我们不得不犹豫是否对绪方被告判处极刑。我们认为,判处她终身监禁,让她在赎罪中度过余生是适合的。”

关于二审的审判长,许多人发表感想说他“颇具同情心”。但我认为,这个判决更多的是基于“理”,而非基于“情”。

关于本是善良公民的绪方一家在松永的指示下自相残杀一事,就连一审检察官也在总结发言中认定,其中有虐待所带来的影响以及松永控制关系的存在。但对于遭受长期虐待达二十年之久的纯子却不予认定,这中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并且在一审判决中,并没有提及一家人自相残杀的原因,而仅仅通过直白易懂的事实关系构建起一套简单的逻辑,就此而判处了纯子死刑。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二审法官坚持要查明案件中最令人费解的核心部分,并冷静地进行理性的思考。作为其思考的结论,我认为法官避免对纯子判处死刑的决定是在情理之中的。据新闻报道,在二审的最后发言中,眼含热泪的纯子哽咽地说:“我憎恨那个在过去的接受了暴力的自己。”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瞬间,她就这样直直地看着面前的审判长,面无表情。但是在闭庭后与律师团见面时,她无法掩饰自己的震惊:“完全是意想不到的判决,大脑里一片空白。”

另一方面,在法官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松永听到纯子减刑原因一节时,顿时满脸通红,停下一直在认真做笔记的手,把笔记本和圆珠笔扔进了袋子里。当法庭上响起“判处绪方无期徒刑”的判决声时,松永像是为了掩饰自己的愤怒,微微点了两三下头,脸上泛起潮红,露出了淡淡的笑容。

此外,纯子的律师团在记者招待会上对判决给予了高度评价:“这是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背景进行彻底研究的结果。”果然,律师团的目的是通过坚持无罪辩护,最终得到无期徒刑的判决。他们的法庭策略取得圆满成功。

当然,检察官在记者招待会上愤怒地表示:“在承认共同正犯和责任能力的情况下,不对绪方适用极刑,让人无法接受。”并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松永在被判处死刑后,也在法庭上悄悄告诉辩护律师,“这是一个错误评估证据的不公正判决”,并于当天提起了上诉。

关于二审的叙述稍嫌冗长。现在我们回到开头提到的纯子的信。

纯子在进行了时节问候并表达了从第三方获取地址的歉意之后,继续讲述了自己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心境,以及对我的真诚感谢。她在信中写道:

您知道这次二审的判决,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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